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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约第20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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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约第20条内容

第二十条

一、如两个或多个当事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而不能以谈判解决时,经其中一方的要求,应当交付仲裁。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国对仲裁的组成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二、每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该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其他当事国对于任何作出这种保留的当事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三、遵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当事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保存人撤销这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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