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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办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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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办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转让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一)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要满足几个条件:

1、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转让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3、受让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地随房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符合上述条件,双方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前往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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