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规定了我国的刑法种类,我国刑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基本信息
中文名刑罚的种类
基本介绍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