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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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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先天性残疾主要有以下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1、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三、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四、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五、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六、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残疾(disability)是由于先天缺陷或后天伤病致使机体、精神、感官(视、听)、交流器官(发音器官)、智力等方面的功能比同年龄、同教育程度和同等工作经验的人低的一种状态。因此,残疾并非一定严重到肢体残缺、盲、聋或哑。按国际残疾分类,残疾分为三级:

(1)残损或功能形态障碍(impairment):由疾病或外伤直接引起,属组织器官水平的功能障碍,形态有某些异常,如进一步发展可构成残疾或残障的原因,但对个体的整体功能无大影响。例如断一小指,形态学上有缺陷,对手功能有一定影响,但不明显。对人的整体功能(躯体、精神、情绪、社会)无大影响,属残损级。

(2)残疾或个体能力障碍(disability):由疾病或外伤引起,但范围比残损大,程度比残损严重,是个体水平的功能障碍。特点是作为一个个体表现为通常能进行的实用性行为能力受限或丧失。例如患小儿麻痹症后遗症患者,一侧肢体严重畸形萎缩,比健侧短,明显跛行。从整体看,有明显的残疾外观,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在人际交往、劳动就业、学习和受教育、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社会功能方面,虽有困难,尚能进行。当然,其能力已明显不如健全人,这种情况属于残疾。

(3)残障或社会功能障碍(handicap):疾病、外伤、残损、残疾均能引起,表现为社会水平的障碍。其特点是不能完成应有的社会功能,以至理应受到保护的基本人权受到限制。例如较重的外伤性瘫痪,患者不能站立、行走、离不开轮椅,如工作岗位或上课的教室在二楼或以上,即使在一楼,若工作岗位或上课的教室不便轮椅接近,或大门为多级台阶,厕所门宽度不够等,都成为患者参加社会活动的障碍。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均有困难。如不改造上述障碍,便很难适应社会生活。属残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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