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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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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的职责

机关法人的指责是机关法人的职责是领导和管理机关的全面工作。

一是带好队伍,对机关的干部队伍要加强管理,履行好一岗双责。

二是抓好业务,对本机关的业务要加强指导,搞好监督,使业务工作各项指标达到责任制的要求。

三是加强自身廉政建设,起到领导的率先垂范的表率作用。

国家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具有特定职权,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警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具有法人资格不需核准登记程序,只要有独立的经费,一旦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在从事国家管理的活动过程中,广泛地参与民事活动,依靠国家拨给的预算资金从事商品交换,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它确立了机关主体资格,奠定了机关工作的法律基础,增加了机关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机关法人的设立,能有效地解决难度大、效率低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警察机关等。

国家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在于:

(1)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应归属于国家,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也不对自己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2)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不能进行与其行使职权无关的商品经济活动,否则应视为超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违法行为

(3)其独立的经费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参加各项必要的民事活动。通常情况下,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的独立经费或国家专项拨款偿还,若债务超出其经费或专项拨款而另需报补的,应由国家有关立法加以保证

(4)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经过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国家机关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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